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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普法 | 禁止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发布日期:2023-11-06 09: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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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生态环境的维持和修复具有重要意义

今天小林君将带大家看一起

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警示教育案例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16日,李某在东莞市某镇街花费2000元购买了一只疑似濒危野生鹦鹉,并将鹦鹉带回住处饲养。接到报案后,市公安局迅速展开调查,并将该鹦鹉没收并移交至野生动物收容救助站。

经鉴定,涉案鹦鹉为:鸟纲鹦鹉目鹦鹉科环颈鹦鹉属物种,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相关规定,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为10000元。

鉴于李某非法购买野生动物的目的是作为宠物饲养,在饲养过程中也没有造成动物损伤、死亡;非法购买野生动物的数量较少,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市某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经协商后,李某主动缴纳5000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并登报道歉。

案件遂被移送至市林业局处理,市林业局根据李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对李某处人民币10000元的罚款。

法条速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林君提醒

保护动物也就是保护我们自己,杜绝乱捕乱杀,让我们和动物生活在同一片蓝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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