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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东莞进入特别防护期!
发布日期:2023-10-10 09:10:18
10月1日起
东莞市进入特别防护期
森林防火 人人有责
请各位市民配合做好森林防火禁火工作
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防患于未“燃”
特别防护期
森林防火禁火
为切实加强森林特别防护期内野外火源管理,防止人为原因引发森林火灾,防范重特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东莞市发布特别防护期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
东莞市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
在森林高火险期和森林高火险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对违反《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的单位及个人,由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如发现森林火情
请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
12119或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