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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普法丨煮碗面!男子为此支付471万元!

发布日期:2024-10-12 11:22:52

一顶帐篷,一把折椅,再加上些许美食,明媚的阳光、清新的空气,与好友在帐篷里吃喝玩乐,集众多优点于一身的露营、野炊等户外活动,已然成为了人们假期游玩的“顶流”。而这一“顶流”,也可能一不小心真的招来“大火”。

案例警示

2017年12月15日,曾某携带登山设备及打火机、铁锅等物品,在广东珠海凤凰山塘抱石水库尾附近一山腰平地处搭建帐篷宿营及生火煮面。同月20日,曾某再次来到此处生火煮面,因未及时熄灭灶台内余烬,在山风作用下余烬复燃并引燃山林,曾某因扑救无力而逃离下山,以致过火林地面积达76.9530公顷,烧毁的林地属于省一级生态公益林、商品林。

珠海市香洲区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曾某因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同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处被告赔偿生态林植被恢复费用人民币共4717522.86元。

2023年4月,在广东省揭阳市,一行5人到一处山林烧烤。李某在点火生炭时引发山火,火势面积较大,消防及时赶到扑灭大火,5人被刑拘。

2024年3月,广西玉林几名年轻人在露营时使用卡式炉时发生了爆炸,现场一片狼藉。天幕被烧坏,卡式炉爆炸直接炸飞,造成现场4人不同程度受伤。

野外用火引发火灾须负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

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失火罪。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野炊、烧烤必然要动火

露营地上杂草、树木、帐篷等

可燃物众多,稍不留神

星星之火或可燎原

大家在露营野炊之时

可千万不要让火灾来“助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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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森林草原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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