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适老版
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林业普法

引以为戒!多人因在林区吸烟面临警告和罚款

发布日期:2024-09-29 10:31:28

小烟头、大隐患。国庆临近,我市雷雨天渐趋结束,天气持续放晴,气温快速回升,空气逐渐干燥,森林防火形势非常严峻。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仍有人心存侥幸,在林区吸烟。

DSC09016 拷贝.jpg

国庆节前,市林业局组织开展打击野外违规用火专项行动,对苏某业、刘某、叶某权等9人违反《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森林防火区吸烟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微信图片_20240927155952.jpg

DSC090720 拷贝.jpg

DSC09095 拷贝.jpg

DSC09043 拷贝.jpg

9月26日,苏某业、刘某、叶某权等到黄旗山城市公园游玩,行经东湖、西湖、古樟听泉、双联亭等景点途中点燃香烟吸食,被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发现。9人均对违反《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吸烟的行为供认不讳。

市林业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对苏某业、刘某、叶某权等9人进行了《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宣传。9人均表示认识到在森林公园吸烟等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危害,积极配合执法机关的调查和处理。市林业局依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苏某业、刘某、叶某权等9人分别给予警告并处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DSC09120 拷贝.jpg

微信图片_20240927160004.jpg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对违规野外用火人员进行立案及处罚

再次提醒

10月1日起

广东省进入森林特别防护期

大家在林区、森林公园游玩时

务必注意森林防火

入林不吸烟

进山不带火

配合做好防火工作

DSC09076 拷贝.jpg

DSC09073 拷贝.jpg

条例链接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牌、瞭望台、隔离带、生物防火林带、视频监控、通讯设备等,不得干扰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进入森林公园的游客应当遵守公共管理秩序,不得有这些行为:在禁火区吸烟和使用明火,在非指定区域生火烧烤、焚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


分享:
扫一扫,进入手机版


附件:

                     
版权所有:东莞市林业局 copyright © 2018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4419000092  投诉电话:0769-22222176
投诉举报邮箱:dgslyj-bgs@dg.gov.cn    通信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万寿路70号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2092号


防治“吃空饷”举报邮箱:dgslyj-rsk@dg.gov.cn  联系电话:0769-22222841    备案号:粤ICP备191253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