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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东莞市林业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发布日期:2023-12-27 10:44:44

文字解读: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22〕49号)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制度的工作要求,结合实际,东莞市林业局制定了《东莞市林业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监管方式。给予轻微违法的市场主体改正机会,为其提供更加宽松的生存环境,有利于激活市场主体创新活力,是完善与创新监管方式、构建完善容错机制、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水平及避免执法简单化的重要方式。

  (二)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强化了过罚相当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三十二条明确了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制定,是在法律框架下细化裁量标准,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清单》的出台,有利于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建立健全林业行政“包容审慎行政执法”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林业行政执法规范水平,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促进林业高质量发展。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五)《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六)《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七)《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

  (八)《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九)《森林防火条例》

  (十)《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十一)《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十二)《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十三)《广东省林业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三、主要内容

  《清单》共21项,包括不予处罚事项9项、从轻处罚事项6项、减轻处罚事项5项、免于行政强制事项1项,根据不同的情形适用减免责。

  (一)不予处罚事项。包括非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未按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为非法食用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和省禁止交易的其他野生动物等行为9项。

  (二)从轻处罚事项。包括非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林地毁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一年后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等行为6项。

  (三)减轻处罚事项。包括盗伐林木;滥伐林木;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5项。

  (四)免于行政强制事项。包括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封存、没收、销毁等行为1项。

  四、配套监管措施

  对于列入《清单》管理的事项,通过加强教育、加强巡查、及时复查等柔性措施,促进其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音频解读:

《东莞市林业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解读音频


  相关政策:关于印发《东莞市林业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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