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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东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9-12 10:43:30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提高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质量,弘扬先进生态文化,推进美丽东莞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了《东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社会各界更加全面、准确、深入理解政策内容,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制订《办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造林绿化重要讲话精神,推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治化的需要;是深入扎实国家和省关于科学绿化政策文件精神,实现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精细化的需要;是规范古树名木管理,进一步提升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科学化水平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及保护生态、造林绿化的重大意义,指出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爱树、植树、护树的好传统,并用实际行动践行着保护生态、爱绿护绿的决心。党中央、国务院也高度重视绿化事业,全国绿化委员会早在2016年就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全绿字〔2016〕1号),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推进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立法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通过《办法》的制订,可以切实解决我市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也有利于强化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保护和管养责任,实现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古树名木健康生长。

二、制定的思路和依据

《办法》制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参考了《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的规定,并借鉴湖南、福建、陕西、四川、三亚、无锡、郑州等多个省市的立法经验和实际做法。

三、对《办法》主要内容的解读

《办法》共有六章三十五条,从厘清职责分工,落实经费保障;开展普查认定,实行挂牌保护;强化管护责任,推动社会共治;划定保护范围,严格移植手续;重视专家之治,强化科学研究等方面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1.厘清职责分工,落实经费保障

《办法》第四条明确了市人民政府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职责,市林业部门是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强调了自然资源、城管、住建、文广旅体、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古树名木保护责任,并针对东莞市辖镇的特殊行政体制进一步压实镇街职责,同时将古树名木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办法》第五条规定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纳入林长制管理责任体系,并明确各级林长古树名木保护职责;《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市镇两级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管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以保证古树名木管护经费的稳定。

2.开展普查认定,实行挂牌保护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不仅要“心中有树”,还要做到“心中有数”,摸清古树名木底数是有效管理的前提。《办法》第九条规定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资源普查,对古树名木进行认定,并建立古树名木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及时更新数据,对古树名木资源状况进行动态监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已认定的古树名木实施挂牌保护,通过设置保护牌,推动管护精细化和精准化。

3.强化管护责任,推动社会共治

《办法》第十二条对养护责任主体的确定予以明确规定,除《办法》明确的养护责任人外,其余无法确定养护责任人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镇街确定;《办法》第十三、十四条规定以签订养护责任书的方式对养护责任内容予以明确,并要求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责任书和有关技术规范养护古树名木;《办法》第二十六、二十八、二十九条突出了重视古树名木保护的社会共治,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快速响应机制,鼓励成立古树名木保护基金,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养护,多渠道筹措古树名木保护经费,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到古树名木保护中,提高社会参与度。

4.划定保护范围,严格移植手续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古树名木生长保护范围,因地制宜采取保护措施;《办法》第二十条明确禁止破坏或影响古树名木及其自然生境的行为;对于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工程,《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应做好避让,无法避让的应当制定保护方案,同时压实镇街、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对保护方案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管职责;《办法》第二十二、三十四条就违反保护方案制定及落实的有关规定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提高立法威慑力,加大执法力度;对于防止城市化建设过程中对古树名木的破坏,《办法》第二十三条亦严格限制了可申请迁移的情形,规定了迁移的审批程序,并要求迁移方案应当经专家论证且广泛听取公众意见,确保从严审批。

5.重视专家之治,强化科学研究

《办法》第十六条要求引入专业力量对古树名木进行专业养护,规定了市林业主管部门应组织或委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和专业养护,以提升古树名木保护的专业化水平;《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要求设立古树名木专家咨询委员会,引入专家参与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提供专业技术咨询和技术支持,致力于提升古树名木保护专业化水平;此外,在明确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办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鼓励利用古树名木优良基因,开展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科研成果,探索建设以古树名木资源为依托,以保护古树名木及其自然生境为重点的古树公园、古树园、保护小区的建设。

四、对《办法》调整之处的解释

1.关于古树分级有所调整的说明。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四条中将古树分为一级和二级,且规定树龄在300年以上的为一级古树;《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参照以上法律法规及广东省相关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将古树分级由原先的三级划分调整为二级划分。

2.将古树后备资源写入《办法》的说明。

古树的认定是随着时间而不断变化的,我市古树资源库需要不断予以充实。针对之前我市缺乏对古树后备资源的明确和管理,实践中也存在村(居)民不愿申报导致保护管理工作不全面的情况,有必要将其纳入法定的保护管理范围,全面做好保护管理工作,以充实古树名木资源库,扩大古树名木资源总量。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东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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