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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6-04-09 11:13:26
江业剑:
我局于2026年3月3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你送达了《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东林强催〔2026〕1号),被你拒收。现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东林强催〔2026〕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详见附件。
东莞市林业局
2026年4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