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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林业局关于《东莞市民间林长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8-13 18:04:51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林业治理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的积极性,市林业局结合工作实际,研究起草了《东莞市民间林长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提高制度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在2025年8月1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电话:0769-22232621;邮箱:dgslyj-bgs@dg.gov.cn



东莞市民间林长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林长制社会监督体系,建立健全社会资源参与监督森林资源保护工作机制,规范民间林长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根据《东莞市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民间林长的招募、管理、服务保障、权利及义务等。

  第三条 民间林长是一个非经营性的公益岗位,民间林长开展有关志愿服务活动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民间林长的招募和管理由绿美东莞生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绿美办)以及镇街(园区)林长制办事机构负责。

  第四条 民间林长主要履行巡查、宣传、示范、联络、参谋等职责,具体包括:巡护森林、湿地、绿地,及时发现、劝阻和上报破坏森林资源、非法猎捕、火灾隐患、林业有害生物等问题;宣传森林资源保护、林长制等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倡导生态环境文明保护理念;自觉践行爱林护绿行动,带动周边群众参与护林行动;协助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林业执法和应急处理等活动;收集和反馈社会各界对林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搭建政府与公众的沟通桥梁。

第二章 招募

  条 民间林长由各级林长制办事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个人自愿申请或镇街(园区)、村(社区)、单位、社会组织等推荐产生,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职工、社会团体、环保组织、志愿者和其他社会热心人士参加。

  条 民间林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年龄18-70周岁,身体健康,在本市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并有时间和条件定期完成民间林长的工作。

  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觉悟及文化素质,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热心森林资源保护公益事业,富有志愿服务精神,能积极履行民间林长的社会责任,坚持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工作。

  4.了解东莞林业情况,具有林业相关经验,熟悉林业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者优先;具有社会公益和志愿服务工作经历者优先。

  条 下列人员不宜担任民间林长:

  1.市、镇街(园区)、村(社区)在职的领导干部;

  2.有违法违纪行为记录的人员;

  3.有涉林违法案件记录的人员;

  4.其他不适宜担任林长的人员。

  条 各级林长制办事机构应如实登记申请人员个人相关信息,根据申请人的条件,严格筛选确定民间林长人选,经初审、公示、培训后聘任并颁发证书,为期3年,到期后视情况延期。

  条 民间林长需同意并签署个人安全免责承诺书后,方可参与各项活动。

第三章 管理

  第十条 民间林长管理遵循自主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各级林长制办事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民间林长的招募、管理工作,同时监督民间林长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条 各级林长制办事机构制定民间林长活动计划、实施方案、巡林指引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林长制办事机构要建立民间林长信息登记制度,明确民间林长人员情况,做好信息公开和责任落实。

  第十三条 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的民间林长,须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给予解聘并由相应林长制办事机构收回民间林长聘书。

  第十条 民间林长严重违反管理制度的,各级林长制办事机构可根据情节和行为性质,给予批评教育、劝离解聘等处理;如有违法行为,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条 各级林长制办事机构为民间林长提供安全、组织、纪律、机制、培训等保障支撑,激发广大群众参与林长制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民间林长履职创造更好条件。

  1.对民间林长监督举报行为和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泄露,否则一经查实,严肃追究。

  2.建立信息报送和反馈平台,确保监督信息反馈渠道畅通,对民间林长上报的问题,要督促辖区主体责任单位给予回应和整改落实到位,并尽快反馈处理结果。

  3.积极支持民间林长工作,不得故意阻挠妨碍或变相打压民间林长开展工作,如有类似情况,视乎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积极开展业务培训、专家座谈、主题活动等,不断丰富民间林长的知识和技能,提升专业水平。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民间林长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自愿申请加入或退出民间林长志愿服务队伍;

  2.获得民间林长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志愿服务信息以及知晓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3.可自愿参加林长制办事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义务植树、自然教育和其他林业相关公益性活动;

  4.获得市域范围各类自然保护地内交通、用水、用电、补给等方面便利;

  5.对民间林长志愿服务活动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6.法律、法规及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民间林长承担以下义务: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各级林长制办事机构举办和倡导的志愿服务活动,认真履职尽责,常态化巡林;

  2.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在规定的范围及活动权限内开展工作,不得影响或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3.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及时告知本级林长制办事机构;

  4.有必要的风险防范意识,有风险的活动必须及时上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5.履行监督举报义务,发现涉林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各级林长制办事机构反馈;

  6.自觉维护民间林长的形象。

  第十条 民间林长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禁止以下行为:

  1.在林区内抽烟、私自用火、携带火源进入林区;

  2.开展未经授权的志愿服务活动;

  3.未经授权跨区域、跨范围开展民间林长活动;

  4.以民间林长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

  5.以民间林长的名义从事与森林资源保护无关的活动;

  6.擅自接受第三方资助和赞助;

  7.以民间林长名义炒作自己或他人;

  8.利用媒体和互联网恶意炒作,或将未经核实的信息擅自在微博或者互联网等媒体上传播;

  9.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民间林长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绿美东莞生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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