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林业 | 从“龟友”到守法达人:养陆龟前,这些法律知识你必须知道!
当我们谈起身边的林业,常会想到郁郁葱葱的森林、清新的空气和多样的生态系统。其实,林业监管不仅关乎林木与生态保护,也与我们身边的动物朋友息息相关。你是否曾被陆龟安静呆萌的样子吸引?是否想过把这种古老的生命带回家?且慢!在成为“龟友”之前,有一堂必修课:合法饲养。今天,带你一文读懂陆龟饲养的法律红线与正确姿势!
陆龟:不是你想养就能养! 法律知识:常见的陆龟品种多已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或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附录Ⅰ和Ⅱ所列非原产我国所有野生动物分别被核准为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同原产我国的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一样,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同样依法查处。 划重点:未经许可或未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并加载芯片),私自饲养、买卖、运输均属违法! 常见陆龟品种与保护等级 1.印度星龟(《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 印度星龟 2. 辐纹陆龟(《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 辐纹陆龟 辐纹陆龟(幼体) 3. 亚达伯拉象龟(《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 亚达伯拉象龟 4. 苏卡达陆龟(《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 苏卡达陆龟 苏卡达陆龟(幼体) 白化苏卡达陆龟(幼体) 5. 豹纹陆龟(《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 豹纹陆龟 豹纹陆龟(幼体) 6. 赫尔曼陆龟(《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 赫尔曼陆龟 赫尔曼陆龟(幼体) 7. 红腿陆龟(《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 红腿陆龟 红腿陆龟(幼体) 实现合法饲养的主要方式 1.标识管理类(试点物种)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陆生野生动物专用标识试点工作的通知》(办护字(2024)26号) ,列入试点范围陆龟有:苏卡达陆龟、红腿陆龟、辐纹陆龟、豹纹陆龟、赫曼陆龟等5种试点陆龟。 合法条件:须确保动物个体已按要求加载芯片,并随附中国陆生野生动物专用标识卡。 关键限制:仅限观赏,禁止私自繁殖。 查询真伪:购买人或者持有人应当确认专用标识的有效状态,包括芯片是否按照规定加载于动物身体的指定部位,以及其与标识卡的对应性,并检查标识查询结果与实际动物是否相符。 查询网址:https://www.cnwm.org.cn/index.html 2. 许可管理类 适用范围:“对于未纳入标识管理试点的国家重点保护陆龟物种,以及即使属于试点物种但不符合标识管理条件的(如自行繁殖个体),都必须依法申请办理人工繁育许可证。” 合法条件:必须提前办理人工繁育许可证,并严格按许可范围饲养、交易。 办理指南:查询行政许可办理流程如已明确计划养殖的品种及其保护等级可登录市林业局“网上服务窗口”查询“动物”类对应的行政许可办理流程 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branch-hall?orgCode=00733023X (或点击本页最下方“阅读原文”跳转) 非法饲养、买卖、运输受保护动物,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第六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尊重法律,就是尊重生命。让我们共同努力,以合法、科学、负责任的态度,守护这些古老而珍贵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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