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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普法|啥情况?自家种的树,砍了也犯法?

发布日期:2026-09-04 11:14:53

近日,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简称“乳源法院”)审理被告人张某某滥伐林木一案。该案是乳源法院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落地后审理的首起刑事案件。

2025年7月至9月,被告人张某某在韶关市曲江区小坑镇黄洞村委会岭楼村承包“细坳”山林,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采伐其本人所有的杉木,后将杉木出售给钟某某。经鉴定,采伐林木面积2.0865公顷,立木蓄积420.05立方米,林地类型为乔木林、竹林,林种为一般用材。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乳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采伐地块在曲江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其行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蓄积达420.05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另外,被告人张某某滥伐生态公益林林木蓄积达420.05立方米,属数量巨大,且未进行生态修复,其滥伐林木的行为造成社会危害性较大、情节恶劣,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情形,对其不予适用缓刑。乳源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官提醒

在司法实践与社会生活中,不少群众片面认为,林木由自身栽种,所有权归个人,对其砍伐、售卖无需经过任何审批,忽视了森林资源的公共属性与法律规制。被告人无证砍伐林木并售卖的行为,不仅违反林业管理法律法规,破坏国家林业采伐管理秩序,更直接造成森林资源流失,损害社会公共生态利益。

本案的裁决,以直观的司法结果向社会公众明确了个人财产权行使的法律边界,提醒群众要深刻认识到林木处置并非单纯的私权行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规定,有效破除错误认知,强化全民林木保护与依法依规办事的法治意识。


来源:韶关日报、广东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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