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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普法|网络买鸟不可取,线上交易同样追责
发布日期:2026-08-28 09:20:47
随着网络社交普及,微信群、朋友圈内私下野生动物交易时有发生。不少市民误以为 “小额私下交易没人管”,实则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所有涉野生动物违法行为均可追溯,必将依法严查。
案例
石排镇微信群网购画眉鸟案
2026年4月,杨某某通过社交微信群花费800元购得2只画眉鸟(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饲养在石排镇出租房,同年5月被执法人员查获,涉案鸟类总价值10000元。当事人登报公开致歉。
执法部门作出处罚:没收涉案画眉鸟,并处涉案价值一倍罚款10000元。
普法提醒
画眉鸟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法律严格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禁止网络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明确了非法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标准。无论交易金额大小、是否私下转账、是否线上交易,只要存在非法购买、饲养保护鸟类行为,执法部门均可依法查处、从严追责。
普法结语
线上隐蔽交易、小额私下买卖,均无法规避法律责任。请广大市民自觉抵制网络野生动物交易,不买、不卖、不私养保护鸟类,共同守护我市生物多样性资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