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普法|将穿山甲端上餐桌?真“刑”!
穿山甲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却有人为牟利非法收购、出售
甚至端上餐桌
最终难逃法律惩处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2024年至2025年期间,李某多次向上家(另案处理)收购穿山甲5只,再分别出售给林某、余某、黎某三人,林某等三人又将穿山甲加价转卖供他人食用。
公安机关现场缴获部分疑似穿山甲肉块和鳞片,经鉴定,种属均为马来穿山甲,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案发后,黎某退回违法所得16020元,余某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4000元,林某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3000元。此外,李某、林某、黎某、余某均出资进行生态环境资源替代性修复。
法院审理
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及《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规定,穿山甲科所有种基准价值为8000元。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基准价值的十倍核算,即每只穿山甲整体价值为8万元。
被告人李某、林某、黎某、余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四被告人均出资进行生态环境资源替代性修复,积极修复生态环境,林某、黎某、余某主动退赃,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法院依法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林某、黎某、余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该三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宣告缓刑。随案移送的穿山甲鳞片等违禁品及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该判决已生效。
以案说法
穿山甲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也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物种,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非法猎捕、收购、出售、运输穿山甲及其制品,不仅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也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根据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上述动物及其制品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在生态保护编专设“野生动物保护”一节,明确了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分级重点保护,为依法严惩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更加系统完备的制度依据和法治支撑。本案与法典所明确的“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理念高度契合,体现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鲜明导向。
在此提醒,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就是守护人类永续发展的根基。切勿因猎奇逐利,触犯法律红线。广大群众若发现非法猎捕、交易野生动物的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家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