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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普法|无证售卖“三有”野生动物,照样重罚!
发布日期:2026-07-23 09:45:35
为持续深化“清风行动”专项整治成效,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收购、交易、繁育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筑牢全市野生动植物安全防线,本期通过真实执法案例,以案释法、以案明纪,提醒广大市民敬畏法律,严守野生动物保护红线。
案例
虎门镇非法出售“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案
2026年2月,市林业局查实,苏某某自2025年12月起,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跨省从广西购入人工繁育舟山眼镜蛇17条、滑鼠蛇26条,饲养于虎门镇果园伺机对外售卖,涉案野生动物总价值12400元。
当事人案发后主动上交全部蛇类、积极整改认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执法部门作出处罚:没收涉案全部蛇类,并处涉案价值二倍罚款24800元。
普法提醒
舟山眼镜蛇、滑鼠蛇均属“三有”保护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出售、利用“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当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第五十二条明确,无证出售“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可没收野生动物及违法所得,并处价值1至10倍罚款。涉案个体即便为人工繁育,无审批手续跨省购入、私自售卖均属于违法行为,必将依法追责。
普法结语
很多市民存在误区,认为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可以随意买卖、流通。事实上,只要无合法审批手续、无正规来源证明,私自收购、跨省运输、对外售卖“三有”野生动物,均触碰法律红线。请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