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宣传月丨学典守林,依法护绿
今年5月是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关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更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园林绿化和林业工作的重要法治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该原则是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民事法律体系的核心体现,是林业发展、林地保护、园林绿化建设与管护、生态修复等工作的根本民法遵循。
1. 问:小区绿地的权属如何界定?
答: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2. 问:擅自砍伐、损毁城市绿化树木、公共绿地植被,需承担什么责任?
答:擅自损毁园林绿化植被、砍伐树木,属于侵害物权、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侵权人需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还需依法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承担生态修复、鉴定评估等相关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1. 问:森林、林地等自然资源的权属归属如何规定?
答: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条
2. 问:林地承包期限是多久?承包经营权能否依法流转?
答: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照法律规定互换、转让林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林地,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采取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林地用于非农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
3. 问:因公共利益征收、征用林地,是否需要补偿?
答: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林地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承包地被征收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百三十八条
1. 问:破坏森林资源、污染林地生态环境,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侵权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未按期修复的,可由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代为修复,费用由侵权人承担。同时,侵权人还需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2. 问:林木折断、倾倒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责任由谁承担?
答: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林业经营主体、园林绿化管护单位,需履行定期巡查、隐患排查、修剪养护等管护义务,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3. 问:野外违规用火引发森林火灾,损毁林木林地,需承担责任吗?
答:需要。因野外违规用火、过失行为引发森林火情,烧毁国家、集体或他人林地、林木的,行为人需承担财产损失赔偿责任;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依法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绿色原则,树立依法护林、爱绿护绿意识,自觉保护森林资源、园林绿化成果;
严格遵守林业、园林绿化管理法律法规,不擅自侵占林地、不损毁绿化植被、不违规砍伐林木、不野外违规用火;
依法维护自身林权及绿化相关合法权益,通过合法途径化解涉林、涉绿化民事纠纷;
主动参与森林资源保护、园林绿化管护工作,积极举报破坏生态、损毁绿化的违法行为,共同守护绿水青山,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学法辨是非,守法护生态,用法守权益。让我们以民法典宣传月为契机,学好、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法治力量护航绿化园林事业高质量发展,共建绿色生态家园。
来源:南京市绿化园林局、江苏林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