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普法|守护南粤湿地 共享绿美家园
湿地,与人类的生存息息相关
它们就像一块蓄水的海绵
发挥着补充地下水、控制洪水、保护堤岸
清除和转化毒物和杂质
维持局部气候的重要作用
又是无数动植物的摇篮
鸟类、鱼类、两栖爬行动物
以及各种各样的水生植物
都离不开湿地的给养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下称:湿地保护法),并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湿地保护法是我国首次专门针对湿地生态系统进行立法保护,为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湿地保护法实施以来,广东省已连续2年开展湿地保护宣传周活动,今年的主题为“守护南粤湿地 共享绿美家园”,活动时间从7月26日持续至8月1日,营造珍爱湿地的良好社会氛围。
湿地保护法禁止的行为
有哪些?
看图一起了解学习
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湿地生态保护典型案例
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1.韩某辉等二十二人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韩某辉、魏某晏各自到广东省清远市找被告人黄某、姚某飞协商,由黄某、姚某飞收购该二人猎捕所获野鸭。2019年9月,韩某辉、魏某晏共谋在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附近猎捕野鸭。2019年9月至2021年9月,魏某晏联系梁某平等被告人,采取在保护区湿地深处架设粘网、用扩音器播放禽类鸣叫方式诱捕野鸭;魏某晏联络黄某、姚某飞进行销售,韩某辉负责运输、发货。韩某辉、魏某晏等二十名被告人共计非法猎捕野生动物27319只,黄某、姚某飞合计收购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10602只。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狩猎罪对本案二十二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辉等二十二名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次要作用,分别认定了主犯、从犯;并根据各被告人的自首等情节及犯罪危害程度,对各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不等的刑罚,依法追缴非法所得共计396600元,并没收犯罪工具。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兴凯湖湿地是位于中俄边界处的国际重要湿地,被纳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人与生物圈保护网络,是候鸟的驿站和天堂,有记录的鸟类达200多种,具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更是天然的物种基因库。非法猎捕、倒卖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威胁生态平衡,还容易造成病毒、寄生虫的感染传播。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全案二十二名被告人非法狩猎行为的刑事责任,不仅对非法猎捕鸟类的犯罪行为进行打击,还对非法收购、倒卖野生动物资源的被告人判处刑罚,对破坏湿地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全链条打击。
2.郑某元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1年3月期间,郑某元及其子郑某平擅自在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白沙村海江大道开辟三个地块用于收纳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大肆招揽他人前来倾倒生活垃圾和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后庄某东、黄某源、郭某平等人亦先后参与。涉案人员共收取垃圾倾倒费用近百万元。经测算,案涉倾倒垃圾区域地块面积达56003.5㎡,垃圾总填方达152234.2㎥。经鉴定,案涉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经混合倾倒、填埋,其中铜、铅、镉、砷、锌、钴、钼、硒、镍、铍、钒、铊、锰、铬等重金属和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等监测因子含量超过基线水平,对土壤和地表水环境造成污染,后期清理垃圾废物费用达999万余元。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郑某元、庄某东、黄某源、郭某平提起公诉;并对该四人及福建某建设工程公司等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郑某元等被告根据各自责任承担生态环境恢复费用及清理措施费用共计999万余元、鉴定费27万元。
【裁判结果】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元、庄某东、黄某源、郭某平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倾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达一百万元以上,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情节严重。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至六年不等,并处四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的罚金,追缴各自违法所得。鉴于案涉区域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判决郑某元等十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生态环境修复费用992万余元、鉴定费用27万元,合计1019万余元,并就其污染环境行为以书面形式在省级以上报刊进行登报道歉。宣判后,庄某东等部分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福建省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是中国亚热带河口滩涂湿地的典型代表,被列入亚洲重要湿地和中国优先保护生态系统、中国重要湿地、中国重点鸟区,主要保护对象是滩涂湿地、红树林及其自然生态系统,中华白海豚、中华鲟等多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本案垃圾倾倒区域,紧邻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案涉人员长期大量违规倾倒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仅造成土壤和水污染,也直接威胁到泉州湾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特别是其中洛阳江原生红树林、桃花山海滨水禽两大生态核心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破坏周边湿地自然生态景观和海丝文化景观。人民法院在查明案情、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依法从严判处被告人自由刑及财产刑;同时准确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认定相关涉案人员依法连带承担环境修复等费用,有力彰显了人民法院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推动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的司法担当与价值导向。
3.广州某汽修厂环境污染责任诉前化解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珠法院)从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以下简称海珠生态环境分局)获悉,广州某汽修厂未设置废水废气处理装置,将车辆维修过程中喷漆调漆产生的废气、打磨产生的废水在未达到排放标准前提下排放。经调查发现,海珠生态环境分局此前已约见了该汽修厂负责人刘某,要求其在2022年3月10日前自行关停。为及时有效制止该汽修厂的排污行为,加强诉源治理工作,海珠法院协同海珠生态环境分局提前介入,协助解决。同年4月8日,海珠法院与海珠生态环境分局一同到现场调查,确认该汽修厂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未设置废水处理设施。该汽修厂负责人表示,其从2021年底起在该处经营,期间受疫情影响停业一段时间,实际经营时间较短,将尽快整改并提交整改方案。因迟迟未收到该汽修厂的整改方案,海珠法院作出《法律风险提示》并向该汽修厂送达,详细告知污染环境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收到《法律风险提示》后,该汽修厂承诺在2022年5月15日前完成整改。海珠法院向海珠生态环境分局通报了该汽修厂整改承诺,由该局督促按期完成整改。
【处理结果】
2022年5月16日,海珠法院、海珠生态环境分局与海珠湿地管理办公室相关人员再次到现场核实该汽修厂整改情况,监督该汽修厂完成搬离喷漆房、调漆房等工作。了解到该汽修厂拟搬到新址继续经营,海珠法院告知其须完善环保设备设施及合法排放,避免再次引起环境污染、破坏生态的风险。
【典型意义】
海珠湿地位于广州中央城区,是全国特大城市中心区面积最大的湿地公园,是名副其实的城市“绿心”。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工作中发现湿地生态服务功能受损的风险,通过提前介入,向市场主体有针对性地发出法律风险提示,进行“点对点”环保宣传普法,敦促行为人自我检查、主动整改,提前消除生态环境污染隐患,及时有效保护生态环境。
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广东林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