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市林业局通过持续开展森林督查、打击毁林等专项行动,加大破坏森林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造成的森林面积减少和林木蓄积损失呈逐年下降趋势。此次发布六宗典型案例,旨在通过以案为鉴、以案促改,督促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等依法依规保护林业生态,有序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下来,市林业局将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林业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打击各类涉林违法行为,有效维护森林资源管理秩序,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安全。
案例一 东莞市某有限公司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东莞市某有限公司超林木采伐许可证范围砍伐位于清溪镇大利村的马占相思林木,被伐林木蓄积6.16m³,株数为106株。 处罚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属于滥伐林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在原地补种滥伐株数二倍的树木,并处8870.4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醒 我国实行林木采伐许可管理制度,采伐林地上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林木,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行为是指,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树种、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超过规定的数量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行为。滥伐林木不仅违反国家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更是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的违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确需采伐林木的,应先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再按照林木许可证规定进行采伐。 案例二 东莞市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东莞市某公司未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在黄江镇田心社区林地内建设硬底化道路,占用林地面积2109㎡。 处罚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8436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醒 林地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绿美东莞建设的重要生态基础,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国土空间。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林地或改变林地用途的,不仅需要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还要面临较重的行政罚款。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要面临“牢狱之灾”。 案例三 莫某毁坏林地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莫某未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在长安镇新安社区毁林开挖土路,导致原有山上植被遭严重破坏,毁坏林地面积2713㎡。 处罚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属于毁坏林地行为。莫某已于2024年6月完成该地块的复绿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给予5426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醒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森林生态系统结构和生态功能的有效发挥。毁坏林地会影响植被生长,破坏地表地貌,造成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严重后果。广大市民应当提高生态保护意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杜绝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等毁坏林地行为。 案例四 福建某有限公司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福建某公司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未经市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填埋东莞市滨海湾新区苗涌附近自然湿地6426㎡,毁坏红树林木1735株。 处罚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属于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红树林木,并处321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醒 湿地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基础,发挥着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与人类生存发展息息相关,被誉为“地球之肾”。湿地还是众多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繁衍、栖息之所,是十分富集的“物种基因库”。湿地一旦遭受破坏,造成的损害可能是不可逆的,湿地生态环境恢复成本高昂、恢复过程复杂、生态功能恢复缓慢。 案例五 廖某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案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廖某在未经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为方便工程运输车辆进出,擅自修剪位于东莞市道滘镇昌平村一古树名木的枝干。经鉴定,被修剪的枝干切口直径约为18.2cm,长约6.4m。 处罚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属于损害古树名木行为。案发后,廖某主动与被损害古树名木管护单位东莞市道滘镇昌平村签订古树修复协议,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醒 古树名木被誉为“活文物”“绿色化石”,孕育自然绝美的生态奇观,记录大自然的历史变迁,传承人类发展的历史文化,承载广大人民群众的乡愁情思,是森林资源的瑰宝,具有很高的社会、自然、人文和科学研究价值,因其不可再生而显得尤为珍贵。广大人民群众切不可因遮挡阳光、影响项目施工、影响通行等原因随意砍伐、迁移、破坏古树名木。要不断提高全社会对古树名木的保护意识,齐抓共管保护好古树名木,多方联动为古树名木加上“金钟罩”。 案例六 廖某擅自在防火区野外用火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3日,廖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或者报备,擅自叫工人在森林防火区凤岗镇南门山村某山头烧树枝和杂草,引发火情造成林地过火面积51㎡。 处罚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属于擅自在防火区野外用火。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行政处罚。 警示提醒 在森林防火区,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在森林特别防护期内,要坚决杜绝火灾隐患,对违规野外用火、烧山狩猎、林区吸烟野炊烧烤烤火、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携带火源进山入林等引发火警火情者一律依法依规严厉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