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时间:
  政务公开
·办事指南
·东莞市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东莞市林业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东莞市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东莞市林业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东莞市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东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东莞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范文本
  友情链接
 
 
东莞市林业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促进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行使职权以及保障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森林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三条 本局局长承担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责任;主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副局长以及各执法职能科室的科长、森林分局局长是行政执法主管责任人,对局行政执法工作承担主管责任,同时,森林分局领导对森林派出所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主管责任;直接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对本人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条 局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能实行科室分工负责制度。局成立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协调和指导各科室的执法工作。林政科负责林地、林权、林木、木材流通、野生动植物、森林防火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营林科负责林木种子、种苗、植物检疫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绿委办负责全民义务植树、四旁植树、城乡园林绿化、古树名木保护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森林公安分局负责森林资源的刑事案件、林区治安案件、法律授权和林业局委托执行林业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林政科、营林科、绿委办、森林公安分局分别在法律授权或局委托的职责范围内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开展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每季度向局报送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第六条 局要建立行政执法公开制度,各执法职能科室、森林公安分局也要将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予以公开。

涉及行政审批、登记、许可等事项的,应当在本单位当众的地方公布办理的条件、程序、期限。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办理,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理由。

第七条 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监督、指导各执法职能科室和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发现执法过错应当及时纠正。联合执法行动由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

第八条 在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执法行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四)程序合法;

(五)处理适当。

各执法职能科室要将案件查处情况书面报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并将所有处理文字资料交办公室整理归档;森林分局要规范案件处理文书的归档和保管。未经领导批准,行政执法案件档案不得借阅。

第九条 案情重大的案件,由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立案,并报局领导审定后协同有关科室办理。

第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需要进行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听证并提出听证报告书,报主管领导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 本局的行政执法行为被认为有争议,需要行政复议的,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协调,配合上级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复议。

第十二条 本局的行政执法行为导致行政诉讼的,由实施行政行为的执法职能科室应诉,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应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政执法证”或“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按规定的执法范围进行执法。

第十四条 执法证件发放、年审及执法人员培训的相关工作,由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十五条 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报市人民政府和省林业局备案。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

(三)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

(四)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由于主观故意或过失,使执法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导致行政执法错误或者有失公平,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失职行为;

(二)无法定依据或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行政处罚行为;

(四)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六)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七)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八)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行政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形式包括如下五种:

(一)通报批评;

(二)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工作岗位;

(三)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行政降级、行政撤职、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四)因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金;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被发现后,由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人事监察科、局纪委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局领导班子研究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被追究人对责任的认定有异议或者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复审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人事监察科会同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局纪委每年度对各执法职能科室以及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年度考核报告和表彰奖励方案。考核结果作为国家公务员年终工作考核以及提拔使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考核内容:

(一)本实施办法各项规定的落实与执行情况;

(二)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适当;

(三)行政审批、许可、检查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不作为的情况;

(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建立行政执法奖励制度。在行政执法和落实执法责任制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执法职能科室和执法人员每年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林业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东莞市林业局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05 局长信箱:lyjbgs@d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