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编制林业建设总体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林业执法工作。
二、组织、指导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工作;指导生态公益林的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工作;指导城市林业的建设;组织、指导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和风景林的培育、管理;组织、指导森林病虫害的防治、检疫工作。
三、组织、指导森林资源(含经济林、红树林及其他特种用途林)的管理;负责森林资源动态监测和调查统计;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审核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和运输;依法管理林地、林权,监督林地开发利用工作;协调解决林地、林权纠纷。
四、组织、指导和监督陆生野生动物、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指导全市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指导协调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森林生态旅游的宏观管理。
五、指导监督、组织协调森林防火工作,指导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组织、指导森林公安工作和森林公安队伍建设。
六、组织、协调林业科技、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指导镇(区)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领导局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
七、指导林业基本建设,监督林业事业费的使用,管理林业基金;指导林业财会工作;指导、监督林区公路、防火通道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八、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九、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及省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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