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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林学会章程

----------- ----------  第一章 ??

 

----第一条 本团体全称广东省东莞市林学会,简称东莞市林学会,英文译The Forestry Society of DongGuan GuangDongFSD)。

----第二条 东莞市林学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东莞市从事林业工作的科技人员自愿组成的地方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东莞市林学会的宗旨是: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积极开展各种学术活动、科普活动,加强民间国际科技合作,促进林业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林业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青年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为我市林业生产服务,为绿化、美化东莞大地服务。

----(三)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愿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东莞市林学会接受东莞市科协的业务管理、东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东莞市林学会挂靠于广东省东莞市林业局,并在市林业局内办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东莞市林学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组织会员开展林业科学研究、科技推广,促进林业科进步;

----(二)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本学科的发展;

----(三)普及林业科技知识,推广科学技术,促进我市林业生产发展;

----(四)开展培训工作;

----(五)组织会员开展林业科技咨询工作;

----(六)接受承担项目评估、科技成果评定鉴定、技术职务资格年审的委托;

----(七)奖励并向有关部门推荐会员的优秀作品、论文及合理建议,编辑出版科学、技术和科普书、报、刊;表彰林业科技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授予荣誉称号,并向有关部门举荐人才。

--------------------? 第三章

 

----第七条 东莞市林学会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东莞市林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东莞市林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东莞市林学会的要求;

----(三)从事与林业相关的工作;

----(四)具备一定的林业生产、林业科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东莞市林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东莞市林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东莞市科协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在林业生产、林业科研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10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或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本团体及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确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五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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